《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產法》宣傳標準用語,供大家參考:
1、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堅決貫徹新修改《安全生產法》。
2、熱烈祝賀新修改《安全生產法》公布實施。
3、學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產法》。
4、高舉安全發展大旗,為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而奮斗。
5、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6、大力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安全生產水平
7、強化源頭控制,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8、嚴格危險作業現場管理
9、嚴禁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0、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11、嚴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決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12、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進行舉報
14、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依法落實強制性停產措施。
15、依法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全面落實整改防范措施
16、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確保事故應急救援高效開展
17、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18、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19、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20、嚴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建設一支高效、公正、廉潔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
2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履行“七項職責”
24、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25、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