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錄取工作
(一)招生錄取方式
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錄取分為提前招生錄取、“名額分配”錄取和統一招生錄取,且全部采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進行。考試院中招辦負責招生錄取的組織、協調和審批工作。各招生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并按規定做好錄取的各項工作。考生可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自主選擇錄取方式。
1.提前招生錄取工作
經市教委批準參加提前招生錄取的學校(專業)不再單獨組織文化課考試。全市招生考試總分(含加減分)成績公布后,可自行組織專業加試,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經市教委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特色高中改革試驗項目等按照批復文件的精神,可參加提前招生錄取。未經批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進行提前招生錄取。中等職業學校按照本校專業設置和招生要求,可將本校招生總規模的30%列入提前招生。
普通高中未完成的提前招生計劃(不含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要返回到統一招生本校普通班本區招生計劃中。
提前招生學校須在規定時間內向考試院中招辦報送提前招生錄取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提交初錄考生名單和有關信息。
已被提前招生錄取的考生不能再參加名額分配錄取和統一招生錄取,其填報的名額分配志愿和統一招生志愿自動作廢。
2.“名額分配”錄取
名額分配錄取在提前招生錄取之后,統一招生錄取之前,按優質高中所屬初中和其他初中校兩部分進行。根據優質高中名額分配計劃和初中校分配名額數,依據考生招生考試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擇優錄取。如遇招生考試總分相同者,未享受加分待遇的現役軍人子女和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優先錄取,然后依次以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五個單科成績仍相同,則按隨機號從小到大的順序錄取。
優質高中因初中校報考人數或填報志愿等原因未完成的名額分配計劃返回統一招生本校普通班計劃。
參加名額分配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參加統一招生錄取。已被名額分配錄取的考生,不能再參加統一招生錄取,其填報的統一招生志愿自動作廢。
3.統一招生錄取工作
統一招生錄取時將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的原則,按照招生計劃和招生考試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照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擇優錄取。如遇招生考試總分相同者,未享受加分待遇的現役軍人子女和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優先錄取,然后依次以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五個單科成績仍相同,則按隨機號從小到大的順序錄取。
各區縣和學校要認真做好符合特殊錄取條件考生的測試和資格審核工作,依照招生簡章公布的招生計劃、招生類別及時、準確地報送擬錄取特殊考生信息。
經考試院中招辦批準有“加試”要求的學校(專業),對“加試”合格的考生按招生考試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4.補錄工作
在統一招生錄取結束后,未錄取滿額的學校(專業)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錄。未被志愿學校錄取的考生可以參加補錄。
各區縣中招辦要將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專業)信息及時傳達給未被錄取的考生,考生可根據學校情況和自身條件自愿選報補錄學校。
(二)招生錄取審批工作
全市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招生錄取審批工作由考試院中招辦負責。
錄取審批采取網上審批的方式。招生學校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并通過網絡接收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各區縣中招辦參加全市統一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未錄取考生和借考考生電子檔案的打印工作。各初中學校應及時下載本校考生錄取信息。
錄取結果在考試院網站和各區縣考試中心網站上公布。
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要按照市教委有關文件要求,嚴格依照考試院中招辦審批后的新生名冊為新生建立學籍。
(三)對特殊學生的錄取規定
1.在初中階段獲得金帆獎、銀帆獎的考生,根據本人意愿和實際情況,可保送到在考生所在區縣招生的各類高級中等學校。
2.獲得市級三好學生證書的應屆初三學生,參加招生文化課考試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選擇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級三好學生須將本校高中的普通班專業填報在統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專業欄內,且不能填報其他志愿。
3.藝術、體育和科技特長生報考有關學校,經測試合格后,須將該學校普通班專業填報在統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專業欄內,方可以特長生身份被該校錄取。
4.報考招收“特色實驗班”、“大學子弟班”等學校的考生,在符合報考條件下,須將該校普通班專業填報在統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專業欄內,方可被該校錄取。
5.報考“宏志班”考生須取得該校資格認定,其中報考北京市宏志中學和廣渠門中學宏志班的考生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關文件要求辦理報考手續。報考“宏志班”的考生須將該校(專業)作為統一招生第一志愿填報。如要報考兩所或兩所以上學校的宏志班,則須從第一志愿起連續填報。
6.符合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各招生學校要予以錄取。
(四)對不予錄取考生的規定
1.各招生學校(專業)均不得錄取未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學生。
2.經批準進行“加試”的學校(專業)不錄取未進行“加試”或“加試”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學校(專業)不錄取未參加體檢或身體條件未達到本學校(專業)要求的考生。
(五)有關加分規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成績加20分給予照顧。
2.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在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成績加10分給予照顧:
(1)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2)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死亡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
3.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在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文化課科目每科加1分給予鼓勵或照顧:
(1)歸僑(華僑)子女考生;
(2)臺灣省籍考生;
(3)少數民族考生。
4.軍人子女照顧加分按照《北京衛戍區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2013年北京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聯〔2013〕1號)要求執行。
5.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初中階段回國),在招生考試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6.如有符合以上多種加分條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種加分照顧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現役軍人子女、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則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試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的照顧。
7.對提出加分申請的考生,各區縣和學校要認真審查加分證明材料,嚴格審批手續。凡享受照顧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考生將在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上予以公示。
(六)有關減分規定
符合報名、報考條件的往屆考生在參加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文化課科目每科減1分后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