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成績的評定
(一)普通考生的成績評定
體育考試各單項成績滿分為10分,考生各考試項目的成績評定標準見附錄1和附錄2,三個項目成績之和與學生的過程性考核成績一起計入升學考試的總成績。
現場考試和過程性考試均保留原始成績,不單獨進行“四舍五入”的處理。考試結束后,兩者相加,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處理,作為學生本年度體育考試的最終成績。
(二)免考及緩考的申請和成績評定
由于體育考試的特殊性,允許學生申請免考或緩考。各區縣要嚴格執行免考和緩考的辦理規定,控制免考和緩考考生的比例。
免考辦理程序為:學生持相關證明,填寫《初中畢業升學體育現場考試免考申請表》,經家長簽署意見、學校初審蓋章、區縣中小學衛生保健所確認后,由學校報區縣體育考試考務辦公室審定。
根據學生申請免考的原因,其成績評定辦法如下:
第一類:因殘疾喪失運動能力而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免考學生,應當憑市殘聯頒發的殘疾證書,辦理免考體育的相關手續,現場考試應當以滿分30分記錄;過程性考核的計分辦法按照《北京市初中體育過程性考核方案》中的規定,根據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10分(滿分)至6分(60%)的分數評定。
第二類:在初中階段因病不宜參加劇烈運動而長期免修體育課的學生,不能參加考試,其最終成績按照總分(40分)的60%(24分)記分。
第三類:因臨時傷病不能參加現場體育考試的學生,其最終成績由兩部分合計組成:一是現場考試成績滿分(30分)的60%(18分),二是過程性考核成績(與正常學生的計分辦法相同)。
女生特殊生理期或考生因臨時傷病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參加現場體育考試者,可以申請緩考。
第一,在考試開始前申請緩考者,辦理要求如下:女生特殊生理期間,填寫《初中畢業升學體育現場考試緩考申請表》,緩考考生、學校醫務人員和學校負責人均須簽字,經區縣體育考試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同意;因傷病原因申請緩考的考生,辦理程序同上,但必須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部門診斷證明。
第二,經兩次檢錄進入考場后申請緩考者,辦理要求如下:女生特殊生理期,填寫《初中畢業升學體育現場考試緩考申請表》,緩考考生、考試現場醫務人員和學校負責人均須簽字,經區縣體育考試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同意;傷病原因申請緩考的考生,辦理程序和要求同上。
區縣考試管理部門需在統一體育考試后,將本區縣緩考人員名單、緩考的時間和地點上報考試院。緩考應當在區縣統一體育考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