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京遺失財物,須立即向案發地公安部門、派出所報案—具財物報失證明須持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
2、財物遺失地所在公安部門、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
3、在京的住宿證明。住涉外飯店、公寓者須出示住宿登記卡,住在中國居民家中須持當地派出所開具的臨時住宿登記;
4、有中方接待單位的外國人須持中方開具的介紹信;
5、遺失外交官身份證者須持使館出具的照會;
6、能證明其所持有財物貴重并需要到保險公司索賠的文件(如發票、海關申報單、海外保險單,信用卡號碼、支票的銀行相關材料等)。
7、丟失的現金不予出具財物報失證明。
8、受理地點在我處接待大廳二樓17號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