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加強學風建設和學生學籍管理,規范本科學生轉專業(以下簡稱轉專業)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我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轉專業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程序與規定。
第三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一年級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沒有第五條所列情況發生者,在完成一年級學業后可申請轉專業:
1. 學習成績優秀,必修課程成績綜合排名在班級前三名;
2. 本人確有專長,適合轉到其他專業學習。
(二)二年級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且沒有第五條所列情況發生者,在完成二年級學業后可申請轉專業:
本人學習刻苦努力,第二學年公共類課程成績平均為良(含)以上、但專業類課程不及格達到或超過應修課程的60%。
(三)其他可以申請轉專業的情況:
學生留級或復學時,原所在專業無后繼班級。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允許申請轉專業一次。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三)應予退學者;
(四)招生錄取時對所學專業有明確限制如定向、委托培養者。
第六條 轉專業學生的人數與考核
(一)各專業申請轉出的學生不超過本屆本專業學生人數的10%;
(二)各專業接受轉入的學生不超過本屆本專業學生人數的5%。
第七條 申請轉專業的有關程序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關于“學習成績優秀、必修課程成績綜合排名在班級前三名”的學生,可以申請跨學科門類、跨學院轉入其它專業。學生應在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向本人所在學院(以下簡稱轉出學院)提出轉專業的書面申請;轉出學院審核同意后,將轉專業申請報教務處;教務處于新學年開學前將相關申請送達擬轉入的學院(以下簡稱轉入學院);轉入學院在新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對提出轉專業申請的學生進行考試、公示,并在第二周對批準轉入的學生辦理轉專業的有關手續。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款關于“本人確有專長、適合轉到其他專業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跨學科門類、跨學院轉入其它專業。學生可在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向本人所在學院(以下簡稱轉出學院)提出轉專業的書面申請且由本人提供有關確有專長的證明材料;轉出學院審核同意后,將轉專業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報教務處;教務處于新學年開學前將相關申請送達擬轉入的學院(以下簡稱轉入學院);轉入學院在新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第一周組織專家對提出轉專業申請的學生進行綜合測試(教務處參加),測試合格后進行公示,并在第二周對批準轉入的學生辦理轉專業的有關手續。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款關于“本人學習刻苦努力,第二學年公共類課程成績平均為良(含)以上、但專業類課程不及格達到或超過應修課程的60%”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入本學院其它專業,也可申請跨學科門類、跨學院轉入其它專業,但原則上不得轉至入學時錄取分數高于本人高考分數的專業。學生可在二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向所在學院(以下簡稱轉出學院)提出轉專業的書面申請,由轉出學院對其學習狀況予以認定并在本學院公示無異議后,將有關認定、公示及初審同意的轉專業申請等材料報教務處;教務處于新學年開學前將相關申請送達擬轉入的學院(以下簡稱轉入學院);轉入學院在新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對提出轉專業申請的學生進行考試、公示,并在第二周對批準轉入的學生辦理轉專業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均需試讀一學年。試讀期滿當學年課程學分(含補考)達到30學分的可在轉入專業繼續學習,試讀期滿當學年課程學分(含補考)未達到30學分的要留級回到原轉出專業繼續學習。
(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參加轉入學院的綜合考試,綜合考試的具體辦法由各學院研究制定,各學院制定的綜合考試辦法應予公布并報教務處備案。
(二)所有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接收學院提出擬接收的初步意見后,須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校長批準之后方能辦理轉專業的手續。
第九條 轉專業后的學習管理與學分認定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情況的學生轉專業后,一般編入同年級的班級學習管理;經學生本人申請,家長同意,學院審核,教務處審批,也可留級編入下一年級的班級學習。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款情況的學生轉專業后,應編入下一年級學習管理。
(三)學生原已獲得的課程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經轉入學院書面確認后,予以承認。
(四)對于在轉出專業未修而轉入專業在此之前已開設的必修課程,學生應在轉專業后予以補修。
(五)對于轉專業學生在轉出專業已修而轉入專業未開設的課程,其成績和學分經轉入學院審核并書面批準后可作為選修課的成績和學分記入檔案。
第十條 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就讀專業當學期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考試,無故曠考的,其轉專業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