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教學管理理念,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特長,尊重學生的志向和愛好,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使學生有更大的自主選擇專業學習發展的空間,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條件
第一條:我校正式本科學生,凡符合擬轉入專業公布的當年專業轉入條件,均可提出轉專業申請,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屬于委托或定向培養者;
2、已進入畢業生名單者;
3、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4、達到退學處理條件者;
5、已經轉過一次專業者;
6、屬于所屬院(系)規定的不得轉專業條件范圍者。
第二條:轉出專業所屬學院(系)同意轉專業申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該專業該年級學生總數的10%。
第三條:轉入專業所屬教學院(系)招收轉專業學生人數,一般專業單班平均人數不超過40人;特色專業(日語、英語、建筑學、城市規劃、藝術設計)轉入學生人數由轉入學院確定,轉入專業不得自行增設專業班級。
第二章 轉專業的程序
第四條:我校每年受理一次學生轉專業申請。
每學年春季學期的第5周前,各學院(系)根據其教學資源情況向教務處報送所屬專業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包括接收人數、接收條件、筆試科目及面試時間、地點等。
教務處審批后于第7周公布全校各專業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及具體考核辦法。
第五條:學生申請。
每學年春季學期的第8周,擬轉專業學生填寫《轉專業申請表》(一式四份),并向所在學院(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轉出專業所屬學院(系)審批。
每學年春季學期的第9周前,轉專業學生所屬學院(系)對擬轉專業學生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匯總,與學生填寫的《轉專業申請表》(四份)和學習成績單(一份)一并轉交擬轉入專業所屬學院(系)。
轉入專業所屬學院(系)初審,將符合轉入基本條件的學生名單匯總后,于第10周公布參加考試學生名單。
第七條:轉專業考試。
轉入專業所屬學院(系)于春季學期第12周前,成立由教學副院長擔任組長、5~7名教授或副教授組成的考核小組,采用適當形式對擬轉入的學生進行考核。考核形式可以采取筆試、面試或多種形式結合的方式進行。學生憑考試證(或學生證)參加擬轉入學院(系)組織的考試,不按時參加者,按自動放棄論。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
第八條:轉入專業所屬學院(系)審批。
考核小組對提出轉專業申請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形成初審意見。春季學期第14周,學院將填好的《轉專業接收情況匯總表》、《轉專業申請表》(四份)報送教務處。
轉入學院留存相應的考試與證明材料備查,并負責向有疑問的學生解釋相關事宜。
第九條:教務處審批。
教務處組織轉專業審核,學校主管校長批準后,于第16周公布審批結果。簽署意見后的《轉專業申請表》分別由教務處,轉出、轉入學院及學生本人保存。
第十條:轉專業學籍變動操作時間。
春季學期的第17周,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三章 關于轉專業學生學籍的說明
第十一條:學生自提出轉專業申請起,直到被批準并到轉入專業所屬學院(系)報到前的學習期間,應按原專業培養方案完成課程(含暑期安排的教學活動)學習及考核。
第十二條:轉專業的學生需按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讀課程,補修全部必要的課程。轉入專業所屬學院(系)應加強指導,幫助轉專業學生制定選課計劃,以使學生盡快適應轉入專業的學習進程。
第十三條:已獲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注冊手續的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十四條:已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不得超過我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
第十五條:已獲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四章 畢業要求
第十六條:在學業審核過程中,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其學業審核一律執行調整后的主修專業學業標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2007級及以后的學生。
第十八條:當某專業申請轉入人數超過可接受人數時,優先滿足平均學分績點高的學生申請。
第十九條:轉專業的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過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