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招投標評委專家:
招投標項目名稱:
為進一步加強招投標工作中的黨風廉政建設,規范招投標活動和評委專家的評標行為,強化源頭治理,確保工程建設和物資設備采購的質量,根據國家、部、局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和要求,特簽訂本廉政保證書。
第一條 招標辦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部、局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2.監督和管理評委專家評標工作,對評委專家的評標能力、品德實行動態考核,嚴格評委專家資格證書的發放。
3.負責監督招標過程中評委專家的抽取,各評委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認前必須嚴格保密。
4.嚴禁索取或接受有關招標的各種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等任何形式的賄賂。不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活動。
5.不得向評委推薦施工單位以及工程材料、設備、配件等生產廠家、供應商;嚴禁要求評委為自己親友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條 評委專家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部、局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公平、廉潔的原則。
2.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評審,客觀公正地評價投標文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3.不與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準索取或接受投標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各種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等任何形式的賄賂。不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活動。
4.不準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5.嚴格遵守評委專家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規定,自覺接受招標辦的評標監督。
6.評委專家是投標人、投標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應主動提出規避。
第三條 責任追究
根據《評標委員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12號令)、路局《招投標實施細則》(濟鐵建發[2005]285號文件)和路局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對有如下違規、違紀等行為的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取消招標辦成員或評委專家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2.違反保密紀律,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3.凡舉報并核實有索取或接受各種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等任何形式的賄賂及其他好處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本保證書簽字蓋章后生效。本保證書一式二份,招標辦存案。
路局招標辦監督人簽字:
評委專家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