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巢政〔2015〕124號
關于印發《巢湖市征兵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巢湖市征兵工作實施辦法》已經9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巢湖市征兵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進一步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征兵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根據《安徽省征兵工作條例》和安徽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兵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政府職責,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級兵役機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由市宣傳、公安、教育、財政、衛生、民政、人社、交通、監察、法制等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成立征兵工作領導組,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組組長,對征兵工作負總責;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組織的征兵工作,應指定一個部門或專人負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征兵宣傳納入國防、法制教育規劃,每年9月份為征兵工作集中宣傳月。
宣傳、廣電部門要在新聞媒體重要版面和黃金時段義務開展征兵宣傳;各鄉鎮、街道要積極開展征兵宣傳進學校、進村(居)、進企業活動。
第七條 市征兵辦公室建立征兵工作網(與市國防教育網合并),公布國家和省、市征兵政策及工作流程,辦理網上應征報名,解答群眾關心的問題。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將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所需征兵工作經費,由各單位足額保障。
第九條 兵役登記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兵役登記站負責實施。
第十條 適齡公民應當在收到兵役機關通知后,按照法律規定和兵役機關通知的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到場登記的,可以委托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并如實反映本人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每年9月30日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本轄區年滿17周歲(當年12月31日前)男性公民的兵役登記。
兵役登記時,應當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審查,擇優確定當年預定征集對象。
第十二條 預定征集對象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所在鄉鎮、街道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方法,其直系親屬及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兵役機關通知要求督促其按時返回參加應征。
第十三條 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具體安排和指導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規定,保證新兵體檢質量。
第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下達的進站體檢任務數,從預定征集對象中擇優確定參加體格檢查的人員。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具體安排和指導下,由市公安部門負責實施,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實行村(居)委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審查,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復審的三級政審和聯審、互審機制。
第十八條 應征公民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期間應當視為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福利,不得以此為由予以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應征青年從外地返鄉參加征兵體檢、政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每人200-500元的標準報銷差旅費或發放補貼。
第二十條 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實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誰簽字、誰負責”。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的工作人員,從事征兵工作期間,在原單位應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實行集體審定新兵,擇優批準入伍人員并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革命烈士和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優先批準入伍。
第二十三條 被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辦理入伍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新兵,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注銷入伍手續。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應準予復工、復職;屬于入伍后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兵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下列優待:
(一)其家庭由市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全市義務兵優待金實行城鄉統一標準,并隨著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相應提高。義務兵家屬憑《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享受軍屬待遇。
(二)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其通過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山林等使用權予以保留,原集體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應當按照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補償安置。
(三)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前及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四)原租賃公房的使用權應當予以保留。
(五)城鎮義務兵服現役期限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六)服役期間榮獲榮譽稱號和二等功(含)以上的,除部隊給予獎勵外,市民政部門根據立功證書或喜報給予獎勵。具體標準: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8000元;榮立一等功的,獎勵5000元;榮立二等功的,獎勵2000元;榮立三等功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給予800元獎勵,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給予300元獎勵。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憑兵役機關服預備役登記證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和市規定予以接收、安置和優待:
(一)屬安置對象的,待安置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安置工作結束后,發給安置補助金,并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創業稅收等方面享受上級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由市人社、民政部門免費組織就業培訓,具體培訓人數、項目由市兵役機關、人社和民政部門共同確定,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三)報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在進村(居)兩委班子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四)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第二十七條 政府鼓勵應征青年到艱苦地區服役。對于進藏服役的義務兵,優待金和貨幣化安置補償金各增加100%;對于赴新疆或其它高原、艱苦地區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優待金和安置補償金各增加30--80%(具體根據當年征集任務由市征兵領導組審定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廣泛開展上門送喜報、節日慰問、幫扶烈軍屬等擁軍優屬活動。市民政部門每年根據全市應征入伍人數,制作“光榮軍屬”牌匾,各鄉鎮、街道于當年春節前送達軍屬家庭。
第二十九條 義務兵優待金和退役安置補助金支出列入市財政預算,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市人武部會同市民政、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實施。
第三十一條 被合肥市以上(含)人民政府或征兵辦公室評為征兵工作先進單位的,獎勵5000元;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武部長各獎勵2000元。被市人民政府評為征兵工作先進單位的,獎勵3000元;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武部長各獎勵1000元;被市以上(含)人民政府或征兵辦公室評為征兵工作先進個人的,獎勵1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被評為市級綜合先進:
(一)未能完成當年征兵命令任務的(含省、市下達的機動指標);
(二)因嚴重失職、違紀出現責任性退兵的;
(三)征兵程序不規范、不透明,廉潔征兵政策不落實,群眾反映較差的;
(四)發現問題報告不及時、處理不正確,造成負面影響和工作嚴重失誤的。
第三十三條 征集任務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戶籍人口、適齡青年比例、雙合格青年學歷分布以及上級追加數確定。對當年沒有完成征集任務的鄉鎮、街道,由市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和專武部長在全市征兵大會上作檢查;連續二年沒有完成任務的,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專武部長進行效能責任追究。征集任務以市征兵辦公室最終確定的數字為準。
第三十四條 對未完成征兵任務的鄉鎮、街道,每少1人處以10000元的經濟處罰;對超額完成征兵任務的鄉鎮、街道,每超1人獎勵10000元。
第三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的,視作拒絕完成征兵任務、妨害征兵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作如下處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務,執行命令指示不堅決,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5000元罰款;
(二)征兵工作組織不力,送站體檢人數達不到要求的,每少一人經濟處罰2000元;體格合格人數達不到征集任務數120%的,每少1人經濟處罰5000元。同時對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武部長各給予1000元的經濟處罰。
(三)鄉鎮、街道走訪調查不細,致使有隱性病史和行為上有劣跡的青年被征入部隊,造成身體和政治責任退兵的,每出現一人處以10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六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如下處理:
(一)適齡公民不參加兵役登記,拒絕參加體格檢查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定兵后,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處以4000元罰款,并由個人及其家庭承擔征兵中產生的費用(含體檢、政審和處理事件所需費用);
(三)被批準服現役的新兵,在入伍90天內主動申請或逃離部隊,經教育不改的,處以4000元的罰款,并由個人及其家庭承擔處理退兵的全部費用(含體檢、政審、運輸和處理事件所需費用)。
有以上行為的公民,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出境或者升學。
第三十七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鄉鎮、街道應根據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要求足額收繳罰款,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同時核定對鄉鎮、街道的獎罰,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結算兌現。
第三十八條 公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阻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 采取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三) 在征兵體檢過程中,采取隱瞞事實的方法影響體檢結果,并鼓動他人逃避兵役義務的;
(四)其他擾亂征兵工作秩序行為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情節顯著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征兵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或者唆使他人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三)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四)其他違反兵役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兵役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具體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抄: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政協辦,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
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