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報名時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承諾書》的有關內容,嚴格遵守考試規則和紀律,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2.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3.考生第一科考前70分鐘提前到考點,在指定集合區集合,持身份證、準考證,由監考教師引導有序進入考場,按指定位置入座,并將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指定位置,以備查對。
4.考生入場,除考試規定的用品和用具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數碼相機等攝錄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5.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等信息。考試時,考生應在監考人員指導下在指定位置粘貼與本人信息相符的條形碼標簽,并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6.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7.開考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速寫除外)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在試卷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按試題要求完成試卷,不得增加或減少考試內容;嚴禁標畫與試題無關內容;畫作不得覆蓋、污染條形碼標簽;要求寫生的科目不得默畫。 試卷未明確說明的,完成后不允許在畫面上噴灑任何固定液體。
9.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準傳遞文具、用品等。不準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攝錄考試有關內容。
10.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11.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12.考生必須遵守相應科目的有關規定。
13.不遵守考試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按《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