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學費、住宿費收繳管理工作,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門頒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學生應當主動、及時、足額地繳納學費和住宿費,不得拖欠學費和住宿費。 第三條 學費是指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按規定標準向學校繳納的教育成本分擔費用,包括:學年學費,學分學費,自愿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第二學位的學費,延長學籍的學費。 住宿費是指入住學生宿舍按規定標準向學校繳納的住宿費用。 第四條 學校通過獎、貸、勤、助、減、免等途徑,幫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學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學生。 第二章 學費、住宿費的收繳 第六條 學校按學年收繳學費、住宿費。在職工程碩士按基本學制一次性收繳學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在學年初預收,學年終結算,多退少補。 第七條 學費和住宿費采取委托銀行代扣代繳、網上繳費平臺網銀繳納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新生應按照錄取通知要求繳納第一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老生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內按照要求一次性交清本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九條 學生因轉專業或年級變動等原因發生學籍變化,根據新學籍所在專業或所在年級收費標準收繳學費、住宿費;經批準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繳納學費、住宿費,復學或取得學籍后,按隨讀年級及專業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經批準從外校轉入我校的學生,按轉入的年級及專業收費標準收繳學費、住宿費。 第十條 財務部門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及時將收取的款項上交省級財政專戶。 第三章 學費、住宿費的緩繳 第十一條 本科生因家庭經濟困難,短期內確實不能繳清學費、住宿費的,應在該學年開學的第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安徽理工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經學校批準后,可以緩繳學費、住宿費。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助學貸款到賬日期。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的新生,其學費、住宿費的緩繳,由所在學院、學生處現場辦理。 第十二條 學院根據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結果,提出緩繳學費、住宿費金額,并形成《安徽理工大學學生緩繳學費、住宿費匯總表》,報至學生處。緩繳學費、住宿費的學生數應不超過辦理生源地貸款的學生數量。 學生處對學院上報的《安徽理工大學學生緩交學費、住宿費匯總表》進行審核,并將經學校研究同意和校領導簽批后的《安徽理工大學學生緩繳學費、住宿費匯總表》送交財務處和相應學院,辦理緩繳手續。 第四章 學費的減免 第十三條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依據減免條件可申請減免學費,住宿費一般不予減免。 第十四條 學校對孤兒、烈士子女等經濟特別困難、無法繳納學費、刻苦學習的學生給予全部或部分學費減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學生按《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財教〔2013〕236號)辦理學費減免;教職工子女在本校就讀的可減免30%學費;其他因特殊情況家庭確屬貧困的學生,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視具體情況處理。學費減免于每學年的學年總評期間集中辦理。 凡符合減免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得重復減免,按最高減免額度辦理。 第十五條 學費減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出現嚴重違紀違規現象,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或出現謊報家庭經濟情況、吸煙、酗酒及高消費等不良行為的,取消其減免學費資格。 第十六條 學院根據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結果,依據學生申請和減免條件,提出減免學費金額,并形成《安徽理工大學學生減免學費匯總表》,統一報學生處。 第十七條 學生處對各學院上報的《安徽理工大學學生減免學費匯總表》進行審核,并將經學校研究同意和校領導簽批后的《安徽理工大學學生減免學費匯總表》送交財務處和相應學院,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八條 財務處根據批準減免學費的學生名單,在學費、住宿費管理系統中作減免處理。已繳學費并獲準減免學費的學生,持本人學生證,在規定時間內到財務處填寫《安徽理工大學學生學費減免領款單》后,領取減免的學費。 第五章 學費、住宿費退費 第十九條 學費、住宿費的退費按月計算。 第二十條 對自愿退學或死亡的學生,自學校規定當年開學之日起到學生或其撫養人提出正式申請之日止,按月計算學費、住宿費(不足30天的按一個月計算),退還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第二十一條 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暫不退費,復學后按所修專業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多退少補。無法復學的學生,按自愿退學學生的退費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就讀的新生,退還全部學費、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 因宿舍調整的住宿費退還和其他情況的學費、住宿費退還,參照本章第十九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科生退學費需持退費審批表(見附表1),經所在學院審核,學籍管理等相關部門批準,報分管學籍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到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生退住宿費需持退費審批表(見附表2),經所在學院、后勤集團審核,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到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第六章 欠費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已辦理學費、住宿費緩繳、減免和助學貸款手續(持有生源地貸款協議或已與學校助學貸款主辦銀行簽訂協議)的學生,在當年12月25日前緩繳、減免和助學貸款未到賬的,視為欠費。 第二十七條 無正當理由欠費的學生按《安徽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安徽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沒有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各種獎勵評定,不予錄入考試成績。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教務處、研究生院、繼續教育學院在新生錄取結束后,應及時將新生基本信息以電子文稿和紙質文本兩種形式報財務處,以便銀行辦理學生銀行卡,并負責將銀行卡、新生繳費須知等寄送給學生;及時將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和將實行學分制收費學生的學分情況與財務處進行對接,并負責無正當理由欠費學生的學籍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學生處和研究生院負責牽頭組織、指導各學院開展學生履行繳費義務的教育,負責對各學院學生繳費工作的指導、督促,及時將學生獎懲情況書面通知財務處。學生處負責學費、住宿費緩繳申請的審核。 第三十一條 財務處為學費、住宿費收繳的管理部門,負責學費、住宿費的收繳、登記、查詢和欠費情況的統計公布。財務處在每年暑假前通過校園網發布新學年的交費通知,每月底統計并通報各學院學費、住宿費收繳進度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各學院應將學校收費要求、繳費信息、欠費情況等傳達給全體學生。各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學生繳費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輔導員是學生繳費工作的具體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于每年年底前組織學費、住宿費收繳工作考核。學校對本科生學費收繳率98%以上(不含98%)的學院實行補貼,補貼額度為超額部分的10%,補貼經費的30%用于獎勵與此項工作直接相關人員,其余進入學院發展基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辦法自動廢止。